导航栏目
Navigation column
联系我们
山东诚润信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 孟总
手机: 13020501555
业务部:0537-3213888
0537-3219555
0537-7173555
0537-7170766
0537-7170966
0537-7170266
0537-7170366
0537-7170299
地址: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车站西路运河壹号食汇城公寓路10楼

关注订阅号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新闻动态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1-08-16 09:27:56

一、雇员租赁:劳务派遣公司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二、同工同酬: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三、拒绝垫付: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一旦劳务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四、受益归责:《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上述文章就是小编详细介绍的关于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的原则了,相信经过大家仔细的阅读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如想咨询更多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资讯,可以关注本公司网站。

相关资讯:
企业分站:
河北 山东 江苏 浙江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