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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的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不与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被派遣到需要劳动力的企业劳动,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在这种情形下,用工单位与被派遗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无法通过通过劳动合同来约定。
长期以来,劳务派遣公司在我国法律上基本上处于空白的状态。这导致用工单位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由此引发的争议无法及时处理,劳务派遣公司已在很大程度上被用人单位当作降低企业劳动力成本的一种手段。因此,通过法律来设定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对于明确划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各自的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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